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2114号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
被告: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小海。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