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3民初723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被告: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京虹五羊场3-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14785819R。
法定代表人:刘英。
被告: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金城小区C栋1楼94号C栋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5005159C。
法定代表人:郑小海。
原告***诉被告**、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明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丽亚
书 记 员 孙宇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