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2902号
原告:广州市壹缆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内127、12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郁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俊,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金城小区C栋1楼94号C栋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海。
原告广州市壹缆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壹缆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壹缆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简淦传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敏仪
姚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