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5101号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康,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金城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5005159C。
法定代表人:郑小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宇
书记员周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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