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2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金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03055005159C。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7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16,302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共计5,909.5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0,563元。二、由被执行人***对涉案工程款816,302元执行不能的部分承担二分一的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21)黔0327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省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斌
书 记 员 肖 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