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3382号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康,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金城小区C栋1楼94号C栋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5005159C。
法定代表人:郑小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荣苹
书记员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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