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952号
原告:贵州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3320714G。
法定代表人:续胜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婧,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61152317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号:2301179421132。
被告: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金城小区C栋1楼94号C栋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500515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通源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通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3元,由原告贵州通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