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11执恢43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4)晋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货款207000元及相应利息;(2)相应执行费、诉讼费;(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亮
审判员 谢延文
审判员 何 鸿
书记员 鲍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