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51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990元,由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红梅
书记员 娄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