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州新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4执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75425Q),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州新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310748399L),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新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闽010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州新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福州新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7)闽010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程志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