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05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817542-5,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榕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62278315U,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石化工业区南山片区D区1号。
法定代表人:林诚,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其执行调查结果,并通知其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