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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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422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赵胜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缑智荣,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吉县建辉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宁夏西吉县。

投资人:程光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吉县建辉工程机械租赁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宁04民终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西吉县建辉工程机械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数额为2237115.52元的工程款发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吉县建辉工程机械租赁站企业营业期限于2014年8月8日到期后再未更新,且自成立至今未办理税务登记,无缴纳税款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西吉县建辉工程机械租赁站无经营场所,其投资人程光辉下落不明。2021年9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后,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422执9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喜金龙
审判员苏文博
审判员辛亚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