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民初1195号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
被告:山丹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丹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原告邮寄的书面撤诉申请书一份,原告以其在庭审是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 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温永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