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宁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宏升矿业有限公司诉白银宁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宏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
法定代表人:刘兴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珍,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舒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军,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宏升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肃宏升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珍,被上诉人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宏升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燕
审判员 高登云
审判员 王承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高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