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宁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盛鼎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白银宁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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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402民初3375号原告:玉门市**工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赤金镇西湖村法定代表人:余会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雄,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委托特别代理。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6日,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被告:***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东路149号01号法定代表人:舒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玉门市**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玉门市**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门市**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玉门市**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孟玉华二O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韩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