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宁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区王岘东路149号01号。
法定代表人:舒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花,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选择,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双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926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余额,查封了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甘JS××××号“雪佛兰”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处置不能。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于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财产以物抵债给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再无不动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工具、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甘肃天信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雅学
审判员  马利辉
审判员  孙巧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继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