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民初2495号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王岘东路149号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675933052R。
法定代表人:舒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甘肃培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丹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山丹县东乐镇北滩上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076766977Y。
法定代表人:艾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丹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山丹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将欠款付清为由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 聚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