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659号
原告:西安国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沣京工业园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迪***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国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国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国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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