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26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655号蓝天森林花苑一期16栋1层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辛佩福,男,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英,女,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黑英山乡。
法定代表人:陈彪,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绿洲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洲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50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刚
审 判 员 吐尔洪·毛尼牙孜
审 判 员 李 海 潮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