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民初3245号之二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办事处西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淑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呼和浩特西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办事处西源村民委员会、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西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免于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