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461号
原告:山东和众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北宫东街5996号1号楼1204。
法定代表人:田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容创路17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孝斌,总经理。
原告山东和众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和众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和众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已减半),保全费1137元,由原告山东和众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春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