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辖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环湖南路腾俊国际陆港。
法定代表人:匡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小菜园立交桥下思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费敏。
上诉人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9)云0122民初2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的标的物为自来水智能水表,技术参数较为复杂。涉及阀门、远传水表、给排水分水某、现代微电子技术、现代传感技术、智能IC卡技术等多个科学领域。昆***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申请人移交使用的智能水表在运行时已经常出现问题,由于从外观上无法认定其质量问题,需要专业技术进行判断认定,其认定程序非常复杂。确认智能水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合同违约的情形,需要的专业程度广而深。该项目涉及的业主有上百人,已有近百名业主反馈智能水表使用存在问题,且均在关注此案件。此案件在本辖区内影响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昆***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0.4条约定因合同或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条明确项目所在地为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青山工业园区,属一审法院辖区。上诉人认为该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标的额未超过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标准,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海玲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星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