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昆某某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322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昆***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06788653。
地址:昆明市小菜园立交桥下思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费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朝晖,云南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孟瑾,云南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3222000229。
地址:云南省***城中兴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方实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昆***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江林
审判员  闻平良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