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永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城县华阳物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31民终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永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田地区墨玉县依甫巴扎西路(原棉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永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城县华阳惠农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城县零公里308段(中泰汽车城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永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叶城县华阳惠农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城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华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城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叶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新疆永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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