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至仁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至仁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3民初104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玉松、周小雪,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云南至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阿旺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09784412K。
法定代表人:王国正。
被告:昆明博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春晓路石头公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7656050XT。
法定代表人:肃峰。
被告: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古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73639300F。
法定代表人:欧开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任开明,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至仁建筑有限公司、昆明博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任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江
审判员 梁龙娇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