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红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北河湾南巷*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5民初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理由是:本案是由山西红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寿阳县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后,其与山西红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其承揽了分包工程项目中提供苗木、人工栽培等工程项目,现尚欠苗木工程款未支付,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山西省××县,故本案应由寿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山西红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工程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山西省××县,故寿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5民初2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寿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西红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