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200号
原告山西红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北河湾南巷6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峰。
原告山西红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红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红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晋中市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23元,减半收取9711.5元,其他诉讼费140元,合计9851.5元,由原告山西红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月雯
审判员王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