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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4981号 原告: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与永安巷路口光耀中心B座1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东侧***13号(**公寓)2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撤回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负担。 审 判 员  刘 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