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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4921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盛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5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借款本金1749999元,利息121676.37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宁夏***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在其与被执行人***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对***、***提供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某室的房屋(产权证号:永宁字第XX**)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的44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案件费受理费10827元、保全费5000元。缴纳执行费1963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盛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54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