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某某盛源工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诉讼保全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保716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关于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盛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宁0104执保2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现该案已生效,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于2020年8月13日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冻结。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54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解除了对担保人名下财产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盛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担保财产的冻结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