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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宁0104执保690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宁夏***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盛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54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04民初542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号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工贸有限公司对宁夏金牛集团有限公司、蒙牛乳业(银川)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价值1422000元范围内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宁夏***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盛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542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