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禹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宁禹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496号

原告: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纸坊镇闫村富山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945572K。

法定代表人:孙善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长沟村,现住址:济宁市太白西路盛基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4953990Y。

法定代表人:孔令琪,职务:经理。

原告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26元,由原告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东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