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496号
原告: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纸坊镇闫村富山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945572K。
法定代表人:孙善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长沟村,现住址:济宁市太白西路盛基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4953990Y。
法定代表人:孔令琪,职务:经理。
原告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26元,由原告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东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