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禹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财保172号
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中德广场E座01单元23层2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7RXX4H。
法定代表人:鲁燕,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长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4953990Y。
法定代表人:孔令琪,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171000元。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高东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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