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禹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473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中德广场E座01**23层2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7RXX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长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495399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9财保172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3月02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473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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