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禹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811号之三 申请人:济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长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495399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中德广场E座01**23层2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7RXX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9民初787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4月07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811号案件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