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4219号
原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3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付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训市朗迈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训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智园B1栋17楼。
法定代表人:杜卫国。
原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朗迈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