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1民初3836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4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城楠,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应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格,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3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付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