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3198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宙,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附**。
法定代表人:付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旭东,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森海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硃山湖大道枫树二路口中骋鑫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雄。
原告**诉被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武汉森海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月2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