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武汉森海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3198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宙,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附**。

法定代表人:付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旭东,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森海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硃山湖大道枫树二路口中骋鑫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雄。

原告**诉被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武汉森海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月2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