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319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宙,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附**。
法定代表人:付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旭东,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森海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硃山湖大道枫树二路口中骋鑫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雄。
原告**诉被告湖北万源安邦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武汉森海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