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3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平,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顾照华,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兆香,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丽,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鲁圣济南分公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9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鲁圣济南分公司、鲁圣公司向***支付劳务费171960元及利息(以1719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涉诉费用由***、鲁圣济南分公司、鲁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没有判决***、鲁圣济南分公司、鲁圣公司支付107960元的预留预埋孔劳务费,属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合同约定,自动报警系统安装45元/点,设备孔预留预埋40元/点,安装报警系统时,应先做好设备孔预留预埋,才能安装报警系统,双方签字确认的《消防劳务安装费结算单》载明的2927个报警点位包含了一对一对应的设备孔预留预埋点,并载明了单价85元,否则,***不会签字确认。二、***仅收到***、鲁圣济南分公司、鲁圣公司支付的劳务费310000元,不知何故,一审法院竟认定***收到劳务费316045元,令人费解。
***、鲁圣济南分公司共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驳回***的上诉请求。
鲁圣公司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鲁圣济南分公司、鲁圣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6万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涉诉费用由***、鲁圣济南分公司、鲁圣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8年5月22日,鲁圣济南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贺套村旧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地点贺套村,分包范围报警设备预留、安装,车库喷淋系统安装,消防系统安装。分包劳务具体内容:消防箱,车库喷淋,烟感、温感、手报、消报、声光、层显、电话分机、模块、扬声器、端子箱、隔离器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安装及调试,设备孔预留预埋。开工日期2017年6月1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0日。分包施工费:消火栓箱明装600元/套,暗装600元/套,车库消火栓箱800元/套,喷淋80元/点,自动报警系统安装45元/点,报警阀组、水泵接合器安装费800元/套,设备孔预留预埋40元/点,临时消防箱供水100元/个。付款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付,工程全部完工(调试)后,付至工程款的80%,经消防检测验收及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95%,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二年,期满一个月一次性付清。
2、庭审时***提交的“消防劳务安装费结算单”显示,有***(鲁圣济南分公司的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的贺套村改造项目***施工的工程价款为:380045元(A:设备洞价款因未结算,本次未包含;B:报警点位单价按45元计算,***按85元计算无依据)。庭审后,***撤回了山东财经大学项目(未结算)价款1100元+56400元=57500元的起诉。
3、***自认已收工程款:576045元-260000元=316045元。
4、涉案消防工程尚未通过消防验收。
5、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6月投入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涉案合同的效力及***、鲁圣济南分公司、鲁圣公司责任承担。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无施工资质,故该施工合同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涉案贺套旧村改造工程,***分包的相关消防工程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但早已回迁投入使用;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也即在行政部门验收前,发包人也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鉴于本案涉案工程早已投入使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鲁圣济南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系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鲁圣济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鲁圣公司应与鲁圣济南分公司一并对***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鲁圣济南分公司、鲁圣公司现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380045元-316045元=64000元。***未结算部分的工程价款,可待结算后另行向鲁圣济南分公司、鲁圣公司主张。
鲁圣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一、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劳务费64000元及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上述劳务费结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负担1400元,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申请费1820元,由***负担1000元,由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鲁圣济南分公司认可涉案工程中设备孔预留预埋部分由***施工,但主张双方未就该部分进行结算;其主张设备孔预留预埋与自动报警系统安装点位系两道工序,但不清楚工序的先后顺序。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主张结算单明细中报警点位包含了设备孔预留预埋,两者系一一对应关系,先施工预留预埋孔才能安装报警设备,故该明细中的单价85元系报警点位单价45元加设备孔预留预埋单价4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鲁圣济南分公司主张预留预埋孔与报警点位系两道不同的工序,双方仅就报警点位进行结算,未对设备孔预留预埋进行结算。对此本院认为,***作为鲁圣济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结算单中对***施工部分逐项签字确认,其中报警点位单价记载85元,***仅备注“以主机记录为准”,该备注系针对数量而作出,其并未就单价提出异议;鲁圣济南分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分包人,在明确认可设备孔预留预埋由***施工的情况下,陈述其不清楚两道工序的先后顺序及是否为对应关系,明显与其应具备的专业常识不符,且其对***施工的贺套村消防项目工程为何仅就其中一道工序未结算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故***的上述主张更具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自动报警系统安装45元/点,设备孔预留预埋40元/点,两工序合计单价为85元,在***已对报警点位数量完成核对的情况下,鲁圣济南分公司、鲁圣公司应当支付设备孔预留预埋部分的价款107960元,对***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在未审查设备孔预留预埋是否施工完毕的情况下,仅以明细单中未列明该项,采信鲁圣济南分公司关于双方未就该部分结算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据此,鲁圣济南分公司、鲁圣公司应当支付***的价款合计金额为171960元(64000元+107960元)及相应利息。
关于已付款数额,一审法院系根据***起诉状记载的总造价减去剩余未付工程款计算得出***自认的已收款为316045元,该事实认定正确,对***主张一审认定其已收款数额错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97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变更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97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劳务费171960元及利息(以1719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负担731元,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9元;申请费1820元,由***负担590元,由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负担1462元,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莎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志颖
书 记 员 李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