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971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平,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东山小区二区36号楼二单元201-2。
负责人:顾照华,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兆香,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鲁城街道星光soho写字楼B座1206室。
法定代表人:孟祥丽,经理。
原告***与***、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鲁圣济南分公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平,被告***及***、鲁圣济南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兆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劳务费26万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2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章丘区贺套村旧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及“山东财经大学章丘校区管道安装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施工。2019年5月5日,经双方核算,原告共计为被告提供各项劳务合计费用为57604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费用,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26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求。
***提供的证据: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结算单二份。
***辩称,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员工,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不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
鲁圣济南分公司辩称,1、双方尚未最终结算,消防工程尚未验收;2、原告所诉不实。2018年5月22日的协议中约定的是贺套村旧村改造项目,未有山东财经大学的项目。3、被告二已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阶段不欠原告劳务费。4、该项工程多次验收均未通过。被告二通知原告在消防验收时原告均不到过现场,对于整改要求拒绝履行,只能由被告二安排人员施工,被告保留要求原告承担相关损失的权利。
鲁圣济南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微信聊天截图4份,短信1份,贺套消防整改施工日志一份、考勤表一份(2021.1.25-2.9),工资发放表2页,建行客户专用回单2份,贺套消防整改人员工资详单一份及图片4张,扣款证明一份。
鲁圣公司庭审时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予以质证。对双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2018年5月22日,鲁圣济南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贺套村旧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地点贺套村,分包范围报警设备预留、安装,车库喷淋系统安装,消防系统安装。分包劳务具体内容:消防箱,车库喷淋,烟感、温感、手报、消报、声光、层显、电话分机、模块、扬声器、端子箱、隔离器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安装及调试,设备孔预留预埋。开工日期2017年6月1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0日。分包施工费:消火栓箱明装600元/套,暗装600元/套,车库消火栓箱800元/套,喷淋80元/点,自动报警系统安装45元/点,报警阀组、水泵接合器安装费800元/套,设备孔预留预埋40元/点,临时消防箱供水100元/个。付款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付,工程全部完工(调试)后,付至工程款的80%,经消防检测验收及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95%,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二年,期满一个月一次性付清。
2、庭审时原告提交的“消防劳务安装费结算单”显示,有***(被告二的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的贺套村改造项目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为:380045元(A:设备洞价款因未结算,本次未包含;B:报警点位单价按45元计算,原告按85元计算无依据)。庭审后,原告撤回了山东财经大学项目(未结算)价款1100元+56400元=57500元的起诉。
3、原告自认已收工程款:576045元-260000元=316045元。
4、涉案消防工程尚未通过消防验收。
5、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6月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涉案合同的效力及三被告责任承担。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方无施工资质,故该施工合同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涉案贺套旧村改造工程,原告分包的相关消防工程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但早已回迁投入使用。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也即在行政部门验收前,发包人也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鉴于本案涉案工程早已投入使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二作为发包人应支付原告工程款。***系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鲁圣济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鲁圣公司应与鲁圣济南分公司一并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被告现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380045元-316045元=64000元。原告未结算部分的工程价款,可待结算后另行向被告主张。
被告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劳务费64000元及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起,至上述劳务费结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负担1400元,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申请费1820元,由***负担1000元,由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焕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