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执异185号
案外人: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鲁城街道星光SOHO写字楼B座1206室。
法定代表人:孟祥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年,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金城东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程立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顺泰广场5号楼6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衡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69号华嘉金宝综合楼6层。
法定代表人:王春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标山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傅光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月湖商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傅光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傅光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花冠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傅光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永舵,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滨区。
被执行人:稽惠侠,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程立梅,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奕旺程公司)、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华衡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舵、稽惠侠、程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圣公司)对执行标的(中奕舜华园小区5号楼1单元1302室、7号楼1单元302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鲁圣公司异议称,中奕旺程公司已将异议房屋抵给鲁圣公司,鲁圣公司系上述房屋的权利人。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终止拍卖。
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博建材有限公司、中奕旺程公司、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华衡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舵、稽惠侠、程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16)鲁04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博建材有限公司、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之前偿还原告***本息4200万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1000万元,付至***指定账户,账户号62×××88,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潍坊分行九龙山支行;二、若逾期还款,则应于2017年4月1日起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月2%付息;三、其余被告华衡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中奕旺程公司、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舵、稽惠侠、程立梅对以上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案件受理费372175元,减半收取18608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8)鲁04执恢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中奕旺程公司开发的中奕舜华园小区81套房产(详见查封清单,含涉案房屋),并于2018年11月30日向高唐县房产管理局送达该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20)鲁04执恢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中奕旺程公司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政通路北侧、烟草大厦西侧的部分房产(详见房产清单,含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中奕旺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开发的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鲁圣公司主张被执行人已将案涉房屋抵给鲁圣公司,其已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但未向本院提交抵债协议及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介清
审判员 王惠陵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