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公路工程处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9民初128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公路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528。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娟,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实公司)、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公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鑫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鑫实公司、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赔偿损失50万元。事实和理由:***1981年参加工作进入北京市公路处门头沟公路局管理所,2000年左右事业企业改革改制,***进入鑫实公司,2014年又经国企改制兼并重组,鑫实公司被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兼并控股。***自参加工作就从事建设工程行业,具备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经理资格,具有全国项目经理资格证书,2005年末全国第一次由项目经理考试转注册一级建造师,***就一次性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2004年、2005年12月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建筑市政和交通运输公路水运两个专业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即“建安B证”和“交安B证”。***所拥有的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建安B证”和“交安B证”,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建造师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作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上述相关专业资格许可另包括毕业证、工程师资格证注册在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鑫实公司,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行业管理由单位注册、保管、用于单位资质维护、项目投标、项目管理长达20年。2020年10月***年满60岁退休,11月回单位领取退休证书时被告知“建安B证”和“交安B证”由纸质证书改为电子证书,如需要时上网可查询。2021年1月经猎头公司推荐,***被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年薪25万元聘用一级项目经理职务,后在移转注册时发现***的“建安B证”和“交安B证”已经作废(“建安B证”于2019年12月31日作废、“交安B证”于2020年12月8日作废)。随后***立即与鑫实公司和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联系,二单位均认可其具有过错,是由于单位未及时申报年检,没有及时告知***,造成了两个许可证书的作废,但对于***要求的赔偿始终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鑫实公司和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原因,致使***自2021年1月至今始终无法在聘用单位管理施工项目,无法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鑫实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于2014年之前在鑫实公司工作,2014年4月30日转到鑫实门头沟八工程处,后经合并,于2018年转到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自关系转到鑫实八工程处(即2014年4月30日)直到退休(2020年10月12日),一直未上班,处于待岗状态。一、关于建安B证:1.***无工作业绩,不符合续期的基本要求。(1)此证书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因***即将退休且一直处于待岗状态,无申请续期的真实工作业绩,不符合续期的基本要求。(2)***一级建造师为公路专业,与建安B证不匹配,无论续期不续期,都无法产生使用价值,无续期意义。2.《关于深入推进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的通知》显示:自2019年3月1日起,只核发电子证书,个人可在线打印电子证书。***作为证书的持有人,应及时获取该证书的有关资料。因***未及时查看导致证书过期,其本人具有很大的过错。3.本人未办理申请续期的相关手续。建安B证续期流程:需持证人本人登录北京市住建委网站填写证书延续申请,单位在申请表后**,并由本人自行上传住建委网站,并通知单位审核。可见,建安B证的续期需要本人进行相关的操作,办理相关的手续,而***并未提供其延续申请和相关手续,对此单位也未收到向单位交付的延期申请表。二、关于交安B证:1.***退休时,证书尚在有效期内。该证书2020年12月8日到期,***退休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退休时,该证书尚在有效期内。退休后,该证书续期申请应由本人负责。2.不符合续期要求,也未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1)即便在退休前想续期,因一直处于待岗状态,无申请续期的真实工作业绩。不符合续期的基本要求。(2)退休时,***也未提出过续期的相关请求。(3)《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24-26页指出:证书转出需要一个转出单位。我单位曾在2020年8月25日通过微信通知本人,交安B证转出需要找到下一个单位后才可转出,***回复过段时间再说,而后又一年之后才找到下家单位,其责任在于本人。(4)***退休后将不再缴纳社会保险,其不再具备投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年版)》,均要求项目经理和总工出具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缴费明细扫描件,而***即将退休无法再缴纳社保,因此其无法再担任项目经理和总工。(5)关于开展2019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四(一)要求:需要企业或者个人登录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打印,完成继续教育后,将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交单位进行初审。可见,交安B证的转出需要持证人进行相关的操作,单位只是进行初审,不论是续期还是转出,***本人均未提出相关申请,也未提交相关的材料。三、对于建安B证、交安B证,只要其中有一个证书有效,就不会影响招投标时担任项目经理的使用,退休时,其交安B证尚在有效期内,因此,即使建安B证已失效,但本身并不影响其招投标时的使用,对于其本人并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所以导致证书过期的原因主要在于***本人不符合相关延期、转出规定,未及时申请办理延期、转出手续,其作为持证人,应对自己的证书做到管理职责,对此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主张的赔偿金额属于挂证收益,数额为本人推断,且为间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辩称,***的证件都是登记在鑫实公司,***起诉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主体不适格。其他答辩意见同鑫实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各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于2004年12月10日取得编号为京建安B(2004)0018607的资格证书,企业名称为鑫实公司。该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现该证书已经失效。 ***于2005年12月7日取得了编号为京交安B(05)G05663的资格证书,企业名称为鑫实公司。该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8日。现该证书已注销。 ***于2020年10月退休,退休时的工作单位为鑫实公司。 ***于2022年10月8日取得了编号为晋交安B(22)G01885的资格证书。 双方争议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鑫实公司、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主***公司、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一直负责保管其京建安B证和京交安B证,负责统一办理证书的变更、年检、延期申报等。鑫实公司、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之前一直统一办理,但此次未办理延期申报,亦未通知***进行申报,进而导致上述证书过期作废。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鑫实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21日称“您好,你的建安(网上办理变更业务);交安(需要培训中心办理业务)。等您找到合适的变更业务时候,再办理”。鑫实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0年11月3日称“请有时间来拿退休证及您的相关证书”。其中鑫实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发送的2019年的继续教育培训通知,通知***参加2019年12月11日至13日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对象为“在养护集团所属法人单位注册的各专业类别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需在三年内完成续期注册的人员”。 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截图,证明如果注册人员通过企业版进行统一管理,个人登录无法申请操作。 3.《关于在北京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通知》京建发(2018)387号,显示自2019年1月1日起停发纸质版证书,改发电子版证书,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纸质版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经质证,鑫实公司、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鑫实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参加培训,但是***未参加,工作人员所述的都是交安证件,“建安”是笔误。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注册人员通过企业版进行注册后个人就无法进行操作,也无法证明由鑫实公司办理年检、延期等。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鑫实公司、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主张虽然***的京建安B证和京交安B证由其公司保管,但其本人应当提出续期申请和转出申请。其中京建安B证应由***本人登录相关系统并在线填写申请表,其公司从未收到***的申请。京交安B证在***退休时并没有过期,其应当及时找到新的企业并申请转出。为此,鑫实公司、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提交了如下证据: 1.《关于深入推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通知》,显示自2019年3月1日起,上述人员只核发电子证书。 2.《交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使用说明书(企业版)》,证明证书转出需要本人提供转出单位。 3.《关于开展2019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显示申请证书延续的企业或者个人需要登录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申请表”并打印,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后,将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交初审单位进行初审。 经质证,***对证据1、3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审理中,本院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注册中心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建安B证的续期应当由持证人本人提出申请,再由企业审核,通过企业进行的相关培训以及继续教育培训才可以进入下一步初审审核。本院向北京交通运输委员会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京交安B证续期需要单位提供任职证明和劳动合同(不能是劳务合同)。如果单位不再与持证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单位也就不会给持证人续期。证件转出需要持证人告知原单位新单位的企业名称,由原单位在系统中点击转出至新单位(名称),后续的手续由新单位进行处理。 经询问,***称其在职期间没有参加京建安B证的继续教育培训,原因是鑫实公司没有通知其参加。京交安B证当时没有找转出单位。鑫实公司称***已经待岗10余年,即便其申请续期,也不符合公司的业绩条件,公司也不会审批通过。 二、***主张的财产损失情况 ***主张因其持有建安B证和交安B证,猎头公司联系到***并将其介绍给了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年薪25万元。因建安B证和交安B证失效,双方最终未签订书面合同。***主张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底两年的年薪损失。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 1.《北京***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全职协议》,显示***委托北京***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寻访和推荐优质企业。委托职位为全国一级建造师公路专业+交通安全B证+建安B证项目经理。签订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 2.***注册一级建造师的现注册信息,注册单位为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2022年9月报考交安B证的相关材料,证明其交安B证失效后重新报考的损失。 4.证人证言,证人**到庭**“我是北京***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的业务员。2020年12月,山西畅欧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全职项目经理人,我们就联系到了**,对**的工作经历和其自身情况进行了了解,有家单位需要一级公路建造师证书、建安B证和交安B证,刚好**符合条件,我们就签订了协议,将**推荐给了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担任该岗位,当时约定年薪25万元。后续转证书的时候发现两个B证书都过期了,没有查到,导致不符合条件,最终没有达成合作。” 经质证,鑫实公司、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对证据1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4不认可。 经询问,***称要求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承担责任是基于该单位系鑫实公司的上级单位。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阐述。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为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本案中,***主***公司未履行告知、保管义务,进而导致其持有的京建安B证和京交安B证失效,鑫实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应就鑫实公司存在告知其办理延期、转出手续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本院调查了解情况,办理京建安B证续期的第一责任人是持证人本人,***作为持证人,其应就自有证书的续期、转出等承担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各种文件、通知的网页截图,可知证书的续期、电子化等都是对社会面统一公布,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者是信息差等问题。故***主***公司存在告知其办理延期、转出手续的义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办理京交安B证续期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办理转出需持证人告知原单位新单位的名称。***的京交安B证在其退休前尚未到期,在***与鑫实公司将不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亦未及时寻找新单位转出。故鑫实公司对该证件的失效不存在过错。最后,***虽主张其因证件过期存在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金额、损失确实发生以及该损失与证件过期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要求鑫实公司、市政路桥第八工程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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