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181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孝义市达钢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69912521XH。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126401764。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孝义市达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晋1181民初2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孝义市达钢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492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93.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
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
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17323元,由被执行人**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勇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