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沙会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02民初2424号
原告:**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126401764
法定代表人:李×1,经理。
被告:**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沙会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1,职务村委主任
第三人:刘×2,离石人.
委托代理人:李×2,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3,离石人.
原告**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沙会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刘×2、刘×3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第三人刘×2、刘×3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66.12元(缓交),减半收取,计30113.06元,由**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明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