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81民初117号
原告:**,现住本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孝义市兑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126401764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王×1。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2,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1、王×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本院依原告**提供之被告**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1、王×2的送达地址及电话向三被告送达应诉文书,均未能送达,邮寄送达应诉文书,均“无法电话联系到收件人”被退回。经本院通知,原告**至今仍不能提供被告王×1、王×2确切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取之案件受理费195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立香
审判员 张海霞
审判员 张忠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