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民终1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1,山西省**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1之妻),山西省**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2(刘×1之女),山西省**市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山西傲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事处沙会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3。
上诉人刘×1、**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事处沙会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1)晋11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1)晋11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2元、上诉人**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雅 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