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德昌线缆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8762号
原告:大连德昌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三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彬彬,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164室。
法定代表人:许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珠,女,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武鑫,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超,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风能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华。
原告大连德昌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鑫,第三人保定***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大连德昌线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德昌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笛
二〇二二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助 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