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云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8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云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122室。
法定代表人:张臣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鑫,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164室。
法定代表人:许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云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7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科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并支持我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我公司与科诺公司签署的三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属于委托代理的关系,是由我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我公司提供的所有人员的人员资质和信息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我公司仅仅是承担居间服务,而且这种服务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方面,一审认为双方仅仅交接了人员资料、资质,并进而认定为挂靠是错误的,实际上双方已经完成了人员的交接,人员本身都是自由的,我公司作为人员的提供方无法作出管理,用人单位和实际负责人都是科诺公司,和挂靠是不同的,本案中所有的人员都是由科诺公司自行使用,人员信息真实,不存在挂靠。二、即使认定三份合同是无效的,我公司也不应该退还相应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本案中我公司已经提供了居间服务,科诺公司也取得了证书,科诺公司无法返还我公司的服务,科诺公司应当依法折价补偿我公司,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相应的补偿。一审法院仅考虑到了合同无效之后返还款项,没有考虑到我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作的工作,也没有提到给我公司补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科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云朗公司上诉请求和理由。
科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的《资质申报咨询合同》、《委托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协议》及《业绩委托合同》无效;2.判令云朗公司退还我公司支付的费用共计1 395 000元;3.判令云朗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云朗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资质申报咨询合同》、《委托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协议》及《业绩委托合同》有效;2.判令科诺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咨询及委托费用尾款2 005 000元;3.判令科诺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4日起,以2 005 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为标准计算);4.判令科诺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8日,科诺公司(甲方)与云朗公司(乙方)签订《资质申报咨询合同》,约定甲方将申报电力行业工程设计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以下简称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委托乙方咨询。具体内容为:1.按照相关规定为甲方收集、整理、完善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资质申报过程所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2.协助甲方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负责资质审批所有工作(包括所需的协调工作与费用),并按照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申报要求协助甲方补充相关材料文件,直至获得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3.协助甲方聘用符合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申报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含人员相关业绩),并在维护资质期间负责协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管理部门的抽查和年检等需要,具体内容另行协商;4.提供在资质申报审批过程中有关政策、流程和规范要求的专业咨询;5.协助甲方购买和使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版。乙方完成甲方委托咨询申报事务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或甲方同意顺延外,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甲方委托乙方咨询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终结,并在北京市规划委等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甲方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审核通过信息,甲方收到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证书,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事务后,即视为乙方咨询事务工作完成。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共需支付咨询费用为65万元,此费用不包括申报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聘用费、社保费等费用。以上咨询费已包含乙方咨询甲方申报并获得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所需要和涉及的所有费用,除此以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委托乙方咨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费另行协商。第一次支付: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所述咨询费用总额的30%,即19.5万元;第二次支付在北京市规划委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甲方本次委托申报的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审核通过信息,并在甲方收到相关资质证书后,乙方将甲方资质申报全过程所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报送一份给甲方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所述咨询费用的70%的余款,即45.5万元。乙方应在咨询期限内完成所有咨询事项,如在咨询期限内甲方未获得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回甲方已支付本协议的所有费用(招聘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聘用费用不予退还),并承担本合同咨询费用总额的5%的违约金给甲方。乙方若不按合同的工作计划进度推进咨询工作,或故意拖延或消极对待或甲方发现乙方不能完成咨询事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回甲方已支付本协议的所有费用(招聘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聘用费用不予退还),并承担本协议总额的5%的违约金。
2017年12月8日,科诺公司(甲方)与云朗公司(乙方)签订《委托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协调聘请从事新能源发电工程技术人员,聘用人数为15人,全部人员职称(证书)任职(注册、兼职)在甲方的单位,聘请费用按本条第3款约定的单价标准计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及人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工作。甲方委托乙方协调15名从事新能源发电工程技术人员聘任等工作,费用总计224万元,其具体人员情况及费用包括:注册动力工程师1人,单价30万元,期限3年,总价30万元;注册电力工程师4人,单价25万元,期限3年,总价100万元;二级建筑师1人,单价10万元,期限3年,总价10万元;一级结构师1人,单价30万元,期限3年,总价30万元;中级暖通工程师1人,单价2万元,期限1年,总价2万元;中级给排水工程师1人,单价2万元,期限1年,总价2万元;水利水电工程师1人,单价3万元,期限1年,总价3万元;环境保护工程师1人,单价3万元,期限1年,总价3万元;工程经济及概预算工程师1人,单价3万元,期限1年,总价3万元;输煤除灰工程师1人,单价4万元,期限1年,总价4万元;电力系统高工1人,单价4万元,期限1年,总价4万元;热工控制高工1人,单价4万元,期限1年,总价4万元;通信保护高工1人,单价4万元,期限1年,总价4万元;化学水处理高工1人,单价5万元,期限1年,总价5万元;总图1人,单价20万元,期限3年,总价20万元,总计224万元。最终结算以实际交接为准。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期限为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或甲方同意顺延外,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乙方将证书等材料转交甲方检验核实后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乙方负责办理注册及证书的管理等工作及各项手续。所聘请人员要求: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各项要求应满足申报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要求。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委托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计费用的50%,即112万元;乙方将上述15名工程技术人员招聘齐后,乙方应对该15人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可用性进行核实并确保真实可用,交甲方对上述所聘人员的材料进行验收核实并成功缴纳15人社保后,甲乙双方办理材料交接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计费用的50%,即112万元,并由乙方负责上述15人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报关、人员注册及材料整理等事宜,但甲方给予相应的配合。甲方提供的人员资格证书经乙方核实可用,则总计费用依据乙方实际聘用人数进行核算。乙方为甲方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在聘用期间,甲方按照北京市当年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提供的部分工程技术人员资料不满足申报相关要求,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所支付的上述全部款项,但乙方应积极配合协调更换相关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以满足申报要求。资质申报审查中,有需要所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出场核查工作由乙方协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17年12月8日,科诺公司(甲方)与云朗公司(乙方)签订《业绩委托协议》,约定根据甲方需求申报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需要,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完善整理(咨询)符合该资质申报工程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协调10项符合要求的个人设计业绩,共计费用51万元。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以上业绩的联系沟通工作。甲方委托乙方完善以上业绩的材料完善和整理工作。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委托协议之日起,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上述费用的50%,即25.5万元;待乙方将资质材料申报到北京市规划委且业绩汇总受理并公示后,甲方凭受理官方网站查询的公示通告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尾款25.5万元。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工程技术人员业绩符合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的申报要求;乙方负责完善整理以上业绩的书面材料;乙方负责其他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乙方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以上业绩的核查工作。乙方所提供上述业绩等材料在其真实可用的情况下,在资质申报前因国家政策临时调整变动,无法使用,或因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所支付的上述款项,但乙方有义务积极进行协调,更换使其资质能及时顺利申报,但甲方应积极给予配合。
合同签订后,科诺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向云朗公司支付200 000元,于2017年12月29日支付600 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支付595 000元。
2018年1月26日,科诺公司(甲方)与云朗公司(乙方)签订《人员交接单》,具体交接内容:实际交接人员为10人,其中双方共同约定是为乙方招聘之人员仅供用于甲方申报“电力行业工程设计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使用,其它用途无效。职称人员使用期限为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止,注册类期限为2018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止。在申报期间,由甲方自行负责为下列人员缴纳社保;由于甲方未缴纳社保费,造成在申请申报资质期间受阻,由此直接产生的人才使用期限延续的,由甲方全部自行承担。交接人员为注册人员1人,职称人员9人,共计10人,交接人员信息:1、注册人员高某1,职称注册发输电(电气)工程师;2、中级工程师:高某2(注册公用设备(动力)工程师)、郭某某(暖通空调)、刘某某(给水排水)、孙某某(水工)、陶某(环境保护)、薛某某(概预算)、杨某(电力系统)、张某某(热工控制)、赵某(通信保护),乙方对上述交接信息已进行了确认,乙方同意并予以交接。
2018年8月17日,科诺公司(甲方)与云朗公司(乙方)签订《人员交接单》,交接内容:实际交接人员为壹人,注册类期限为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止。在申报期间,由甲方自行负责为下列人员缴纳社保;由于甲方未缴纳社保费,造成在申请申报资质期间受阻,由此直接产生的人才使用期限延续的,由甲方全部自行承担。交接人员为注册人员1人,交接人员信息:注册人员李某某(注册动力工程师初始注册),乙方对上述交接信息已进行了确认,乙方同意并予以交接。如因甲方管理不当造成持证人资格证书、毕业证原件丢失,甲方要支付给乙方每本证书拾元的补偿。
2018年9月3日,科诺公司指定的北京***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取得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情况存在争议,具体如下:
科诺公司称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由其自行办理,云朗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接收人员信息不匹配导致无法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保缴费,经多次沟通催告无效后,自行办理资质申报,故云朗公司应当退还全部已支付费用,并提交了科诺公司员工刘某与云朗公司员工张某1的微信截图,内容:科诺:“二月份你们按合同要提供全部挂靠人员,已经延后了三个月还没齐,总说能办下来怎么使人信服呢”;2018年3月29日,云朗:“找证和关系资源是两码事,你说的证书确实我们滞后没有按照计划完成,但是我们不违约,我们是负责的,本来难度大,成本就高,我们理智。”科诺:“4月5日缴不齐社保你们下半年就更过不了的…
…”2018年5月3日,科诺:“张总,先从提供给我们注册人员证件扫描件,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开始吧,需要办转注了。非注册人员需要调换减员的也尽快告诉我们,现在已经不能保证原定6月份节点了。”云朗:“我们在对接中,我们及时办。内蒙古那边他们,告诉我下周能做到人员和业绩全部搞定到位。”科诺:“注册师和业绩无关,这周就给我们吧。”云朗:“嗯,我催催他们加急加急。”云朗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2018年3月29日微信中提到的证书是指职业道德证明及解聘证明,科诺公司所述的身份证、资格证书、毕业证等材料在人员交接时均已交付,办证迟延是因为办证难度大且科诺公司迟延付款所致,双方一直在就办理业务进行沟通,云朗公司一直在履行合同。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效力另行论述。此外,法院根据科诺公司的申请依法调取证据如下: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显示科诺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进行填报,其中从事工程设计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以及人员业绩与双方人员交接单中的人员无交集。云朗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填报时间在双方合同履行期内,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与交接人员不一致是科诺公司造成的,人员交接后科诺公司没有办理相关人员的社保缴纳程序,人员交接后如何使用和管理人员都由科诺公司自行决定;2、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报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许可收件表,其中显示申报单位为科诺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收件日期2018年7月17日,云朗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虽然委托人是刘某,但实际办理人员为云朗公司人员,云朗公司并未就实际办理人员为其公司人员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效力另行论述。
诉讼中,科诺公司申请对云朗公司名下价值1 395 000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法院出具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云朗公司名下价值1 395 000元的财产,科诺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是新能源发电专业的最高资质,资质范围内可以承接相应的业务和项目,从事相关的技术及管理服务,该资质对于申请人的资本、技术条件及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均有较高要求,意在保障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维护新能源发电行业的市场管理秩序,而本案中,科诺公司在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云朗公司寻找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挂靠在科诺公司名下,虽然云朗公司不认可其寻找的人员系挂靠,但是根据查明事实,双方对于以人员资质挂靠方式申报新能源发电资质属明知,理由如下:首先,人员交接单中“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是为乙方招聘之人员仅供用于甲方申报电力行业工程设计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使用,其它用途无效”;其次,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出过人员挂靠的内容;再次,双方之间的聘用流程不符合通常的委托招聘流程;最后,根据双方的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来看,双方交接的内容主要是人员的信息、证书、业绩等资料而不在于人员,双方的目的并非让相关人员入职科诺公司,而仅是用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业绩等材料申报资质。综上,法院认为双方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相关人员资质挂靠却不实际入职科诺公司的行为,虚构技术人员,虚报业绩,以在取得资质后谋取不当利益,双方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新能源发电行业的管理规范,扰乱了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虽然双方签订了《资质申报咨询合同》、《委托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协议》及《业绩委托协议》三份合同,但三份合同内容存在关联,均系为了申报资质而签订的系列合同,合同目的一致,且已经支付的款项不可分,故三份合同的效力应当均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云朗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1 395 000元应当返还。云朗公司反诉要求科诺公司支付余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的《资质申报咨询合同》、《委托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协议》及《业绩委托合同》无效;二、北京云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395 000元;三、驳回北京云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效力及返还费用数额的认定。
关于合同效力。本案中,科诺公司与云朗公司之间共签订有三份合同,从三份合同的签订时间、约定内容看,合同目的均与为科诺公司申报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相关,故一审法院在对合同效力认定时将三份合同进行整体判断并无不当。本案所涉及的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是目前新能源发电专业的最高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可以承接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等新能源发电工程的设计、建设的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同时能从事相关的技术及管理服务,而上述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均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对于申请人的资本、技术条件及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均有较高要求。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双方合同的约定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云朗公司作为专门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主体,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为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科诺公司寻找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挂靠在科诺公司名下并虚报业绩,以在取得资质后谋取不当利益,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签订的三份涉案合同均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云朗公司上诉主张人员不是挂靠、合同有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返还费用的认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云朗公司上诉认为其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故不应当返还费用,同时主张科诺公司应当对其折价补偿。本院认为,首先,依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举证情况,云朗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无法证明科诺公司获得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系其公司协助办理完成;其次,云朗公司亦未就其损失提供证据;再次,本案所涉合同内容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云朗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1 395 000元应当返还,并对云朗公司要求科诺公司支付余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云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 000元,由北京云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何 悦
法 官 助 理   朱龙臻
书  记  员   周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