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财保111号
申请人: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洋河镇钟家辛庄村前。
法定代表人:周学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蓥,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强龙,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16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51785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8月1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百五十一万七千八百五十九元八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